规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工伤等级分级原则如下:
- 十级:器官局部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
- 九级:器官局部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
- 八级:器官局部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
- 七级:器官大多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普通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
-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表面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普通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
- 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表面化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普通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
-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特别医疗倚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特别医疗倚赖,或生活局部不可以自理。
-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特别医疗倚赖,或生活大多不可以自理。
- 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绝对失去,其它器官不可以代偿,存在特别医疗倚赖,生活绝对或大多不可以自理。
法律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由工伤引起的劳动能力伤残评定、由非工伤引起的劳动能力评定,这两种伤残评定的委托机关均为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鉴定机构是劳动能力评定委员会。标准为劳动部制定。这类评定属于准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由交通事故引起的伤残评定,委托部门可以是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也可以是人民法院的民事或者刑事审判庭。鉴定机构可以是公安机关的鉴定部门,也可以是相应有资格进行评定的社会组织。标准为公安部制定。
一般人身伤害产生的伤残等级评定,一般适用于劳务纠纷、一般人身伤害等案件中,标准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无致害人伤残等级评定,如先天性疾病引起的、致害人逃亡未被追究案件引起的伤害、自残引起的,委托部门一般为民政部门,鉴定机构也是民政部门下属的鉴定组织,标准也是民政部门制定。分为一二三级。
军人伤残评定,由团级以上医院诊断后由团级政治处委托师级医院进行评定。标准有国防部制定。
希望以上信息能为您在伤残等级评定与赔偿标准方面提供全面的解答。如有进一步疑问,请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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