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在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如确需征收房屋,需由市、县级主管部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征收必须是依法的、合法的征收,才可以对集体土地上的企业进行征收和拆迁。这包括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的土地征收,并需要有征地批文,遵循“两公告一登记”的程序。
集体土地征收的大致流程如下:
- 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县级以上地方主管部门核查征收情形,如符合公共利益,发布预公告启动征收。
- 开展土地现状调查:核实土地位置、权属、地类、面积等信息。
- 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
- 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结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补偿安置方案。
-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公告,听取意见。
- 组织听证:多数成员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组织听证。
-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办理补偿登记。
- 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协议。
- 申请土地征收审批:落实补偿费用并申请批准。
- 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在批准后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 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对未达成协议的,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 责令交出土地:对阻挠征收的,责令交出土地。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拒不交出土地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拆迁过程中,如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应勇于采取法律途径维护。若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若您与主管部门未协商好补偿条件,可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请律师介入,利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争取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需结合实际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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