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六条明确,程序轻微违法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虽存在未履行法定程序,但未对原告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产生实质损害。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的法律后果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且未对原告权利产生实际影响的,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该行政行为。
典型案例:梁溪区卫健委未对行政处罚进行负责人集体讨论,属于程序轻微违法,法院确认其违法,但并未撤销该行政处罚。
三、如何区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程序轻微违法还是违反法定程序
关键在于行政机关违反的法定程序是否损害了违法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如未依法听证、未遵循回避原则、未听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等,对违法行为人的重要程序性权利产生实质损害的,属于违反法定程序。而程序步骤或处理期限违反法律规定,但未对行政决定的最终结果产生影响,未损害原告实体权利的,则属于程序轻微违法。
例如,行政机关未进行负责人集体讨论,因集体讨论决定有助于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中的民主科学决策,以及更好地维护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判断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程序轻微违法还是违反法定程序,关键在于行政机关违反的法定程序是否损害了违法行为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微信公众号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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