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如交通延误或自然灾害导致的额外费用,旅行社不能单方面声明不予承担。法院在判决中考虑了双方的经济地位和公平原则,最终判定旅游者承担增加的食宿费用,而返程费用的增加则由双方共同分担。
当旅游者因旅行社委托的第三方造成损害时,旅行社不能仅依据保险赔偿限额而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法院认定,旅游合同中关于“损害赔偿以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为限”的条款无效,因为这违背了公平原则,且限制了旅游者的主要权利。
旅游合同中,旅行社不能通过“生死状”的形式免除自身在旅游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当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活动中发生安全意外事件,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旅游法》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因此,旅行社不能单方面规定“中途临时性退团团费不退”,这违背了法律规定。
在包价旅游中,旅行社与宾馆应共同协商解决自然单间的问题,不能单方面要求游客补交房费。这种条款排除了旅游者的公平交易权,加重了游客的责任。
在通知时间上,《旅游法》有规定,旅行社应给予对方改变计划的时间,以平衡双方处理旅游事务的信息差距。因此,旅行社不能单方面规定不成团时不作任何赔偿,这违背了法律规定。
在旅游合同中,旅行社应对其保管期间丢失的财物承担相应责任。这种“概不负责”的条款无效,因为它排除了旅游者的主要权利。
旅行社不能通过格式条款排除对旅游者安全的法定责任。即使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害,旅行社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旅游合同中不应存在对特定人群的歧视性收费,如老人、儿童或部分地域人员。这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公平、平等原则。
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不能单方面变更旅游行程,且需对变更行程违反合同约定承担法律责任。这种条款违背了民法的一般原理和《旅游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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